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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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125條明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 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等農業(yè)生產。
(二)特征:
1.主體 :原則上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發(fā)包方和承包方
2.客體 :農用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一般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所有的農用地 (不包括宅基地)
3.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沒有處分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
1.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審批程序以及國家機關的授權產生,而是通過訂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確立的。
2.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不以登記為設立要件,但登記是對抗要件。
3.流轉方式:轉包、出租、互換、轉讓,不包括轉讓、出租、入股、抵押(主要為“四荒土地——荒溝、荒灘、荒山、荒丘”)等方式。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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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方的權利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權,生產經營自主權,流轉權以及物上請求權。
2.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將耕地拋荒,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二)發(fā)包方
1. 發(fā)包方的權利:
?、俦O(jiān)督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②制止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損害承包地和農業(yè)資源的行為
?、弁恋爻邪洜I權人轉讓、抵押承包地應征得發(fā)包方的同意
?、芤婪ǔ蜂N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承包地
?、萃恋爻邪洜I權合同約定承包費的,發(fā)包方有權收取承包費
2. 發(fā)包方的義務:
①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擅自收回、調整承包地
?、诓坏酶缮娉邪揭婪ㄟM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垡勒粘邪贤募s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