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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常識判斷:案例分析題精選習題二
http://www.fuhis.cn       2012-07-06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案例分析題】


  某甲與同事某乙曾有過不正當關系,乙拒絕同甲來往后,甲還常去乙家糾纏。乙的丈夫丙曾為此多次與甲交涉,但仍無濟于事。于是,乙、丙二人商議,如果甲再來糾纏,將其腿打斷。某日晚,甲又去乙家。乙聽到屋外有響動,將丙叫醒,丙隨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鐵鍬闖到屋外,看到甲正躲藏在窗戶下,頓時滿腔仇恨,產(chǎn)生了打死甲的念頭。當即舉起鐵鍬朝甲的頭部猛劈下來,將甲打倒在地。甲掙扎著欲逃離現(xiàn)場。乙拿著扁擔趕到,乙丙各持兇器照甲的腿部猛打,直至甲不能動彈。甲被抬回家后,因失血過多和頭部重傷,很快就死去。


  問:乙、丙二人是否構成殺人的共犯?


  【解析】


  乙、丙不構成共同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丙構成故意殺人罪。


  本案是關于共同犯罪的認定問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兩個:


 ?、倏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其共同犯罪人在參加共同犯罪時,不論他們之間的分工如何,參與程度如何,他們的行為都是圍繞著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聯(lián)系,相互配合,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動。


 ?、谥饔^方面,必須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地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時具備了主觀要件和 客觀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丙在犯罪前有過預謀。這說明,乙、丙曾有過傷害甲的共同故意。但在實施犯罪之時,丙的犯罪故意變?yōu)榱斯室鈿⑷?,而乙的故意仍為傷害?/p>


  在主觀方面,乙、丙二人缺乏殺人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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