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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常識判斷:案例分析題精選習題十二
http://fuhis.cn       2012-07-20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案例分析題】


  A市某公司業(yè)務員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業(yè)務員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萬打進口某產品時,兩人發(fā)現(xiàn)有溢袋現(xiàn)象,即港商多發(fā)了200打。甲某讓乙某不要把這一情況告訴別人。


  幾天后,甲某將200打該產品賣給B市個體商經營者丙某,單價為200元,并要丙將貨款4萬元匯到C市甲原工作過的C市外貿公司帳上。然后,甲經多方疏通關系,從C市外貿公司帳戶上提走了4萬元現(xiàn)金,甲與乙二人平分了4萬元。后港方發(fā)現(xiàn)多發(fā)了貨,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發(fā)。案發(fā)后,甲與乙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問: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國有公司,則甲與乙構成了什么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東均為私人,則甲與乙的行為構成了什么罪?


  【解析】


 ?、偃绻饷鞴臼菄泄?,則甲與乙構成了貪污罪。


 ?、谌绻饷鞴救抗蓶|均為私人,則甲與乙的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點是公司業(yè)務人員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貨之歸屬的問題。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兩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而職務侵占罪侵犯  的是私有財產。


  2.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在本案中,200打溢貨與光明公司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這是解決本案的關鍵。


  顯然,從民事法律來看,200打溢貨的產生無論是出于港方的錯誤,還是光明公司的錯誤,光明公司對200打溢貨物均不具有所有權,所有權仍屬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構成了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實而致他人受損,自己取得財產上的利益。在本案中,甲與乙的收貨的行為是光明公司的法人行為,而非他們個人的行為。所以.,光明公司對港方負不當得利之責。從而,港方可基于請求權要求光明公司返還原物,如果原物受損,則將由光明公司賠償,也就是說,當港方因溢貨問題找到光明公司時,承擔責任的是光明公司,而不是接受委托的甲某與乙某,因此,甲某與乙偷賣200打溢貨的行為侵犯了光明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從而,甲某與乙某的行為構成了貪污罪或者職務侵占罪,具體是哪一個罪,取決于甲某與乙某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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