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常識:民事主體、訴訟主體與責任主體之異同(3)
http://fuhis.cn 2012-10-29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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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主體。銀行、保險公司的,只能以分支機構單獨做被告
一般公司的,可以分支機構和總公司做共同被告,最終責任先由分公司的財產(chǎn)承擔,不夠的再由總公司承擔,而不是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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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的情況:財產(chǎn)代管人是被告,責任承擔者是失蹤人
監(jiān)護的情況:被監(jiān)護人是被告,責任承擔者是監(jiān)護人
清算的情況:清算組織是被告,責任承擔者是被清算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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