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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常識:民事主體、訴訟主體與責任主體之異同(3)
http://fuhis.cn       2012-10-29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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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主體。銀行、保險公司的,只能以分支機構單獨做被告

  一般公司的,可以分支機構和總公司做共同被告,最終責任先由分公司的財產(chǎn)承擔,不夠的再由總公司承擔,而不是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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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蹤的情況:財產(chǎn)代管人是被告,責任承擔者是失蹤人

  監(jiān)護的情況:被監(jiān)護人是被告,責任承擔者是監(jiān)護人

  清算的情況:清算組織是被告,責任承擔者是被清算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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