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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4年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對比記憶法(民法)
http://www.fuhis.cn       2013-10-30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在公務員與事業(yè)單位考試中,我們常會涉及到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蹤指經(jīng)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jīng)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這兩種制度是針對下落不明人設定的制度,我們在把握這兩個制度的時候首先要把握立法宗旨-宣告失蹤是為了保護被宣告失蹤人的利益,為了防止他的財產(chǎn)關系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宣告死亡則是為了與被宣告死亡人有關的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設定。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www.fuhis.cn/通過對比記憶法對兩者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進行歸納和總結:

 

條件

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



  



2

4年;
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0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



  
 



3
個月

1年;
1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3個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



申請
主體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無先后順序)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④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前一順序沒有申請,后一順序不得申請)。



宣告
效力


①指定財產(chǎn)代管人
②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婚姻關系并不因此而消滅)

①發(fā)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體現(xiàn)在婚姻關系消滅;財產(chǎn)發(fā)生繼承;收養(yǎng)關系可以開始)
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注意: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jīng)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jīng)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鞏固提升:


 ?、偌资й櫲辏渑渑贾鲝埳暾埿嫠劳?,其父母主張宣告失蹤,何人意見為準? 父母


  --解析:失蹤三年,未達宣告死亡的失蹤期,只能申請宣告失蹤。


 ?、诩资й櫲?,其父母主張申請宣告死亡,其子女主張宣告失蹤,何人意見為準? 子女


  --解析:失蹤三年,未達宣告死亡的失蹤期,只能申請宣告失蹤。


 ?、奂资й櫸迥?,其配偶主張申請宣告死亡,其父母反對,何人意見為準? 配偶


  --解析:失蹤五年,已經(jīng)達宣告死亡的失蹤期;在宣告死亡中,配偶為第一順序申請人。


  ④甲失蹤五年,其父母主張申請宣告死亡,其子女反對,何人意見為準? 父母


  --解析:失蹤五年,已經(jīng)達宣告死亡的失蹤期;在宣告死亡中,父母、子女為同一順序申請人,此時有人申請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應當宣告死亡。


  ⑤甲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xiàn),其父母主張撤銷死亡宣告,其配偶反對,如何處理? 父母


  --解析: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


 ?、藜妆恍嫠劳龊笾匦鲁霈F(xiàn),其父母主張撤銷死亡宣告,其子女反對,如何處理? 父母


  --解析: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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