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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經(jīng)典案例題三
http://www.fuhis.cn       2014-09-09      來源:滄州人才網(wǎng)
【字體: 】              
    案例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后果的承擔

  付某7歲的兒子小強平時非常淘氣,經(jīng)常用石頭砸別人的窗戶,攀摘樹木花草等。一日,當小強在馬路邊玩耍時,遇見有人用三輪車拉著鏡子。鄰居蕭某見狀 說:“你有本事把那個鏡子砸碎,算你厲害?!毙娐犕戤敿淳湍闷鹗^砸過去,結(jié)果致使價值400多元的鏡子被砸碎。事后,鏡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賠償,付 某支付了相當?shù)膬r款。但隨即得知小強乃蕭某唆使,便要蕭某賠償。蕭某說,自家小孩調(diào)皮惹禍當然由自己負責,以此拒絕賠償。

  【問題及解析】

  1.小強平時砸壞的東西應由誰賠償?為什么?

  2.鏡子的損失最后應由誰來承擔?

  1、小強平時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由付某來承擔,因為小強今年只有7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睹穹ㄍ▌t》第133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付某作為小強的法定監(jiān)護人,當然應對小強的行為負責。

  2、鏡子的損失最后應由蕭某來承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第2款的規(guī)定: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quán)行為的人,為侵權(quán)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小強砸鏡子的行為是由蕭某教唆所致,所以蕭某才是侵權(quán)人,損失應由 蕭某來承擔,此時小強充當了蕭某侵權(quán)的工具。當然,如果蕭某沒有教唆。則付某只能自己來承擔這一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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