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務員考試中,《婚姻法》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從最早的考查結婚的條件開始,到后來考查婚姻的效力、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到現在開始考查一些更加細小的考點,而這些細小的考點不僅僅出現在單選題中,也常常出現在判斷題中,考查難度也是逐步上升。今天小編就帶大家探討《婚姻法》中一個細小的考點——《婚姻法》中關于離婚時女性權利的保護。
相關法條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考點梳理
考點一:時間考查法
最常規(guī)的考法就是用單選題或者多選題的方式考查在什么時間段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請求。這種考法簡單粗暴,記清楚法條皆可做對題目。
考點二:偷換概念考查法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僅僅規(guī)定在特殊時間段內,男方不得提離婚,只是對于男方的離婚請求作出了限制。言下之意是,此種情況之下,女方仍享有選擇權,女方可以選擇在此時間內提出或者不提出離婚。所以在考試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判斷題對于該法條的闡述,以防偷換概念,給大家挖坑。
考點三:絕對定義考查法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雖然對于特殊時段內男方的離婚請求作出了限制規(guī)定,但并不是絕對的限制,該法條后半句還規(guī)定到“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在此小編以“女方懷孕期間”作為著手點來探討該法條的例外規(guī)定。小編將“女方懷孕期間”分為不同情況討論:
情形1
某甲與某乙結婚后,發(fā)生性行為導致女方懷孕,此種情形也是最為普遍的現象或某甲與某乙婚前發(fā)生性行為導致某乙懷孕后成婚的。
情形2
某甲與某乙結婚后,感情不穩(wěn)定。某甲有出軌行為并與他人發(fā)生性行為導致其懷孕。
針對情形1,法院一般不會支持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針對情形2,甲婚后與他人通奸導致懷孕,雖然女方有孕在身,但畢竟孩子不是乙的,且雙方在婚姻期間負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女方違反此義務,若不支持男方的離婚請求有違法民法的公平原則。因此,法院可認為女方行為是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從而支持男方的離婚請求。所以,法院對于《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之適用,不僅要以保護婦女和胎兒權益為出發(fā)點,應視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作出最終判決。如:女方有孕在身,男方提出離婚訴訟,女方同意訴訟離婚的或女方有孕在身,但對男方經常實施家暴行為,男方提出離婚的等等,法院均可以考慮將其認為是“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而支持男方的離婚請求。
刷題鞏固
1.(多選)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是( )。
A.女方懷孕期間
B.女方患病住院期間
C.女方分娩后一年內
D.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答案】ACD。
【解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故本題答案為ACD。
2.(判斷)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絕對不能提出離婚。
【答案】錯誤。
【解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只是一般情況之下限制了男方的離婚請求,但不是絕對的限制。故本題說法錯誤。